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6民初355号
原告:盐城东明雕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92132855Q,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86号(10)。
法定代表人:孙东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发,江苏众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展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唐敬。
原告盐城东明雕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展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盐城东明雕塑有限公司以双方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盐城东明雕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东明雕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盐城东明雕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嵇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