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3民初3146号
原告:大连艾米尔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335866690B,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秀园7号1单元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11001648503R,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虹城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579155721X,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普陀区中山北路2918号1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艾米尔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办事处、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大连艾米尔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艾米尔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艾米尔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大连艾米尔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