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7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57915572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鑫源办事处八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698756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鑫源办事处八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698756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702民初7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26318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新星
审判员仵瑞梅
审判员曹建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anfafasdfasdfa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