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3358号
原告: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918号东方国际元中大厦B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579155721X。
法定代表人:唐军,常务副总裁。
被告:郯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人民路图书馆306文旅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200445478X5。
法定代表人:夏立坤,党组书记。
原告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9元,由原告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祥开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