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5193号
原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085421K,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649081188,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朱鸿根,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900468217758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益彬,该中心负责人。
第三人: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579155721X,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918号10层。
法定代表人:唐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海诚唐某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5元,依法减半收取4573元,由原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呈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静静
书 记 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