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财保15号
申请人: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918号10层。
法定代表人:唐军,系该公司常务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辞华,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株洲轨道交通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联诚路79号轨道智谷2号倒班房11楼。
法定代表人:杨凌。
申请人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轨道交通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由株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为[2022]株仲裁第1108号。2022年9月27日株洲仲裁委员会转来申请人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轨道交通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466,842.79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轨道交通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6,842.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
上述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龙政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易 珊
书 记 员 刘琳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