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旅顺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3580号 原告:上***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918号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常务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大连旅顺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旅顺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0元,由原告上***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政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