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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4民初608号 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确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