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8财保98号
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2720室。
被申请人:上海同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91-20室。
被申请人:**,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同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川公路3229号(临)3幢103室。
被申请人:上海旻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8号101室、9号1层、10号1层。
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同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旻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旻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90,158.76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旻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490,158.7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