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03民初2377号
原告:锦州通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北二里古城新苑23-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凤还朝文化婚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131号楼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通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凤还朝文化婚庆策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锦州通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通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由原告锦州通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董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