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3597号
原告:沈阳金程万隆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靳西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程万隆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浑南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金程万隆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金程万隆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37元,减半收取6618.5元,由原告沈阳金程万隆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