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程万隆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北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金程某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4785号 原告:沈阳北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于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金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南堤东路30号。 原告沈阳北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金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沈阳北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沈阳北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北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6元(已减半收取),由沈阳北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龚 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