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7605宜兴市首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正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7605号
原告:宜兴市首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佳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1815197K。
法定代表人:***,首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首佳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首佳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正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1346384P。
法定代表人:吕亚君。
原告首佳公司与被告正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首佳公司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首佳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首佳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0元,由首佳公司负担。
审判员储哲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柳杰
书记员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