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首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正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8144号
原告:宜兴市首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181519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1346384P。
法定代表人:吕亚君,该公司经理。
原告宜兴市首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佳公司)与被告江苏正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首佳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首佳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首佳公司撤诉。
受理费4363元(已减半收取),由首佳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