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新能源云技术有限公司

鹤壁禾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国网新能源云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8803号
原告:鹤壁禾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卫溪街道卫河路南段牡丹街中段路北1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宵,总经理。
被告:国网新能源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6号路7层。
法定代表人:来广志,董事长。
原告鹤壁禾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新能源云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鹤壁禾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禾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禾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