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1363号
原告:***,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新能源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7号楼3层3016室。
法定代表人:来广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国网新能源云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2023年3月2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