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

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3执异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工业园玛瑙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331866474Y。
法定代表人曹凯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6号佳誉福枝花园小区1幢1层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606920881。
法定代表人鲁德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鲁德宏、王馥丽为被执行人,并在尚未缴纳的范围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但股东鲁德宏、王馥丽实际缴纳出资30万元,未缴纳出资170万元,因此应追加鲁德宏、王馥丽为本案被执行人,在足额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鲁德宏称,2013年2月22日,鲁德宏、王馥丽用货币出资200万元注册成立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时,鲁德宏、王馥丽实际缴纳出资30万元,下欠170万元鲁德宏已在出资期限内陆续缴纳。鲁德宏、王馥丽未欠缴出资,不应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要求追加鲁德宏、王馥丽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2013年2月22日,鲁德宏、王馥丽出资200万元注册成立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但鲁德宏、王馥丽实际缴纳出资30万元,余额170万元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缴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鲁德宏陆续缴纳出资170万元到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本院认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鲁德宏、王馥丽已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额,公司债权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要求股东鲁德宏、王馥丽承担法律责任的请求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要求追加鲁德宏、王馥丽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闫进峰
审判员  刘新建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