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3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工业园玛瑙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331866474Y。
法定代表人:曹凯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6号佳誉福城花园小区1幢1层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606920881。
法定代表人:鲁德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9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鲁德宏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出现或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