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

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恢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工业园玛瑙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331866474Y。
法定代表人:曹凯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佳誉福城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606920881。
法定代表人:鲁德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9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中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151438元,仍有157024元尚未履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系因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相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