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与泰国泰新时代航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民初586号
原告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与被告泰国泰新时代航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98元,减半收取计46349元,由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扬 审判员 王 晶 晶 审判员 欧阳晓明
法官助理阮焱焱 书记员万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