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882号
原告:新建区新南金属加工厂,经营场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前卫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2L17077074B。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银商务公馆第B、C幢25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084336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49101262XT。
法定代表人:万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建区新南金属加工厂与被告**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建区新南金属加工厂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建区新南金属加工厂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建区新南金属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由原告新建区新南金属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涂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