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7709号
原告:北京润沃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23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630247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10920717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车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43543788。
负责人:***。
原告北京润沃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车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润沃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润沃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