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工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颉方平与中安工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9000号 原告:颉方平,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甘肃省。 被告:中安工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2号楼北侧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 原告颉方平与被告中安工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工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颉方平、被告中安工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颉方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安工控公司支付我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报销款10187.40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20年4月入职中安工控公司,7月转正,2021年1月5日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离职前将差旅费票据提交给公司,公司也确认过没有问题,但一直未向我支付。 中安工控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颉方平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颉方平于2020年4月7日入职中安工控公司,岗位为销售,2020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颉方平主张中安工控公司拖欠其在职期间的报销款未支付,第一部分报销款为客户招待费4000元,第二部分为出差产生的长途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打车费等合共计6187.40元。颉方平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颉方平与中安工控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记录。2020年1月颉方平:“报销发票快递已发起”。财务:“好的,收到后就处理”。2020年1月15日财务:“报销单收到了,招待费没有明细和报销单,你把明细写一下,报销单我给你打了”。颉方平:“好的,一会我写,商务费是4千,我给江总说过了,商务费回款后打给我就是”。随后财务向颉方平发送发票六张并说:“一共6条,填个招待费明细表”。颉方平:“商务费是顶票的,本身都是卡,另外2千票找不到了,找了些餐费顶了,这个不用明细的,商务费4千我给江总电话说过了”。财务:“好的,我知道了”。颉方平:“江总说的是让我统计下所有的票费用,完了给你,他确认下,4千的商务费是我特意说明过的,别的都是正常费用,让他看看就是,缺啥我周末补给你”。财务:“4千的你刚不是和我说了么,其余的就是餐费和交通费明细......写个餐费832的吧,交通费的算了”。2020年1月18日颉方平向财务发送餐费明细表格,并说:“我的报销江总看了吗?都确认了没问题了吧”。财务:“报销没问题”。颉方平据此主张其报销款均与公司财务人员及法定代表人**确认过,公司同意报销。中安工控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该财务人员已离职,且财务仅是核对了票据数额,颉方平主张的报销款事前并未经过出差审批,其报销流程也未经过相关领导的审核,公司并未安排颉方平出差,颉方平出差期间也没有提交工作汇报。 二、报销单,显示颉方平在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出差产生长途交通费1550.50元、住宿费3577元、餐费832元、大巴及打车费227.90元,合计6187.40元。中安工控公司认可所载明的数额,不认可报销项目。 三、发票照片,显示有颉方平上述报销单的票据情况。中安工控公司认可收到了颉方平提交的差旅票据。 中安工控公司主张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公司未安排颉方平出差,其上述期间失联,公司也未扣发其工资,颉方平所述的4000元招待费公司亦不清楚是何款项,不同意支付。中安工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差旅管理制度,中安工控公司主张出差需经过审批且报销需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及总经理审核。颉方平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并未见过。 二、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显示颉方平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人力资源部意见一栏手写备注“工资截至2020年12月31日,12月工资+报销款暂缓发放,待回款后发放”。颉方平认可其签字的真实性,颉方平主张差旅费及招待费均为其替公司垫付,中安工控公司应予以报销。 颉方平以要求中安工控公司支付报销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126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颉方平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颉方平不服不予受理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垫付的差旅等费用用人单位应予报销支付。本案中,根据颉方平提交的证据可显示其曾在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在多地出差,并实际产生各项差旅支出,颉方平亦将差旅票据及报销单向中安工控公司提交。在颉方平与财务人员的对话中,颉方平曾多次提到商务招待费并询问财务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于报销的意见,财务人员明确答复报销没有问题,且未对招待费等提出异议。在中安工控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中人力资源部门亦备注有“报销款暂缓发放,待回款后发放”的内容。此外,颉方平出差时间持续较久,中安工控公司不认可其出差行为并主张其失联,但中安工控公司在此情况下仍正常支付颉方平出差期间工资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本院对颉方平所持差旅费拖欠情况予以采信,中安工控公司应支付颉方平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报销款10187.4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安工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颉方平支付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报销款1018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中安工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