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南洋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4831江苏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盐城南洋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终48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33号新都街道商务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锁平,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区盐马路14号地块兴诚公寓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孙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爱军,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爱军,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南洋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民航村。
法定代表人:葛春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南洋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江苏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导致本案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4元,上诉人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46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晓平
审判员  陈素娟
审判员  胥 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