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南洋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南洋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斯迈尔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3执575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南洋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葛春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应勇,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霞,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林,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盐城南洋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8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0482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其名下登记有二套房屋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因房产拍卖二次流拍,本院决定将该房产以物抵债,得补交差价款3112810元,案款在本案立案前已分配完毕,故本案未分得案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8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 洋
审判员 陈继明
审判员 单德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