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民初2053-2066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锦朝,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南洋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民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8。
法定代表人:葛春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昌华,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明,江苏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盐城南洋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洋机场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锦朝、被告南洋机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昌华、崔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独立构思创作了涉案摄影作品(详情见附表),两被告将其侵权使用到被告腾讯公司主办的腾讯网(××);“盐城机场”是被告南洋机场公司的官方微信号;两被告在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时,没有与原告进行任何沟通,既不署原告姓名,也不支付任何经济报酬,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另两被告:1、停止侵权;2.在腾讯网(××)首页刊登声明,就侵权一事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3.各案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本系列案共14案,合计人民币126000元;4.各案各赔偿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公证费、交通住宿费、材料打印复印费、照片印放费等)500元,本系列案共14案,合计人民币7000元;5.承担本系列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腾讯公司辩称,涉案信息由网络用户自行发布,其并未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任何编辑和修改,未实施任何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腾讯公司作为民事行为主体,承担的义务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一致,不应超过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范围,涉案信息由网络用户发布,而微信用户数量众多,发布的信息更是不计其数,其不可能对海量信息是否授权而一一进行核实,法律也未课以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微信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通过微信服务平台明确告知用户不得上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并设置了便捷的投诉渠道,已尽到了信息平台的事前提醒注意义务;诉前腾讯公司并未收到原告的侵权投诉,收到本系列案的应诉材料后,腾讯公司及时对涉案文章进行删除,已履行事前注意义务及事后删除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洋机场公司辩称,一、涉案图片是由江苏悦达物业有限公司派遣至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陆云林下载使用的;二、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公证书载明,不少图片都是由陆云林从盐城共青团网站转载的,陆云林本人并不知道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原告所举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三、原告要求被告每案赔偿9000元,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大小以及被告的获利,且陆云林转载图片出于公益出于善意,原告每案主张赔偿9000元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四、南洋机场公司是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实质上仍然在按事业单位运作,请法庭在考虑赔偿数额时,酌情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数码文件,查看该原始数码文件分别有涉案作品名称、大小、尺寸、拍摄时间等信息(具体信息见附表)。
2018年9月7日,原告申请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陶文华、顾宁林及申请人***在公证处电脑上,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1、从“搜狗搜索引擎”进入相应的“搜狗微信搜索_订阅号及文章独家收录,从“一搜即达”首页页面上的搜索栏内输入“盐城机场”,点击“搜公众号”,进入相对应的“盐城机场的相关微信公众号-搜狗微信搜索”搜索目录页面,点击进入涉案文章(详见附表)并截图保存;2、在360导航综合搜索栏内输入“***新浪博客”,点击进入后在“***新浪博客_360搜索”栏中搜索目录“***_新浪博客”,点击进入到该博客首页,在博客中搜索并打开收录了本系列案涉案摄影作品的博文,并截图保存;除上述涉案微信公众号外,公证人员另浏览了其他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同时截图保存。上述所下载的文件均经现场实时打印。公证处依上述操作过程制作成(2018)盐亭证经内字第7014号《公证书》。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涉案的微信公众号“盐城机场”(微信号:×××)分别于2015年7月23日、2016年12月21日和2018年4月27日发表的三篇涉案文章中使用了14张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被告南洋机场公司确认涉案文章《美哭了!把盐城‘穿’在身上,竟然如此惊艳!》系其从盐城共青团委转载而来,并未经过相关合法授权。被告南洋机场公司确认其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实际经营者。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公证处于2018年9月10日向原告开具了公证费发票人民币1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各案主张的公证费为35元。原告还提交了打印、复印费发票(人民币770元)、火车票两张(分别为人民币77.5元和640元)、出租车发票(人民币23.5元)、住宿费发票(分别为人民币193元和558元)及快递单存根等票据证明其为本系列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但对其与本系列案的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腾讯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深盐证字第5707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腾讯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首页为权利人设置了便捷的投诉通道,包括清晰明了的投诉指引及简洁便利的投诉方式;2、(2016)深盐证字第5708号公证书,拟证明用户必须阅读并同意《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才能注册使用微信公众平台,该服务协议明确告知用户,不得上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被告南洋机场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务派遣人员陆云林的电话录音,拟证明陆云林系江苏悦达物业有限公司的派遣至南洋机场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涉案图片是陆云林操作的。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2、《盐城市国资委2017年度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方案》,拟证明南洋机场公司系公立企业的公共服务类企业,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应被支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涉案作品已删除。
以上事实,有原始数码文件、(2018)盐亭证经内字第7014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打印费发票、火车票、出租车票、住宿票、快递单、(2016)深盐证字第5707号公证书、(2016)深盐证字第5708号公证书、电话录音、《2017年度业绩考核工作方案》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涉案作品的原始数码文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南洋机场公司辩称涉案图片系由案外人从网上转载,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转载具有合法授权。被告南洋机场公司辩称其为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发布文章系纯公益性质,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涉案的三篇文章内容均与介绍盐城旅游业有关,但文章结尾均有被告南洋机场公司的售票信息等商业内容,故被告南洋机场公司对其发布文章仅用于公益性质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南洋机场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被告南洋机场公司未提交其对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当庭确认涉案图片已经删除,故本院对其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进行处理。关于被告南洋机场公司的赔偿数额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综合考虑摄影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及后果等情节以及原告为本案实际支出的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酌定被告南洋机场公司应向原告各案各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费人民币2500元,本系列案共计人民币35000元。
被告腾讯公司所提供的微信公众号服务,系为服务对象提供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已经将被告南洋机场公司侵权的事实通知被告腾讯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腾讯公司在知道侵权的事实后仍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腾讯公司与被告南洋机场公司一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声誉损害后果,本院已判决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足以弥补其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在在腾讯网(××)首页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南洋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均由被告盐城南洋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詹红
附表
案号
涉案作品名称
拍摄时间
涉案侵权文章
2053号
1盐城文化艺术中心9007
2013.6.28
《五一假日,盐城精品三日游宝典》
(发布日期:2018年4月27日)
2054号
7水浒文化博物馆1370905
2016.2.19
2055号
6杨侍生态园水上乐园7612
2014.8.4
2056号
5盐城大纵湖旅游景区
1440527
2016.8.11
2057号
4盐城水城度假酒店3693
2011.6.4
2058号
3盐城新四军纪念馆1040197
2011.8.24
2059号
2盐城盐渎公园0561
2016.11.25
2060号
14荷兰花海2466
2013.4.22
《美哭了!把盐城‘穿’在身上,竟然如此惊艳!》
(发布日期:2015年7月23日)
2061号
13盐城水街(夜景)6664
2015.2.19
2062号
12盐城盐渎公园0327
2010.8.10
2063号
11东台西溪宋城1300
2015.6.5
《恭喜!大盐城入围“中国好空气”》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1日)
2064号
10海春轩塔1121
2015.6.5
《五一假日,盐城精品三日游宝典》
(发布日期:2018年4月27日)
2065号
9聚龙湖公园夜景4138
2012.9.22
2066号
8江苏大丰麋鹿国家级保护区
1505
2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