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676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亚东图片社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盐城南洋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春宽。
原告***与被告盐城南洋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