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

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3民初764号
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河阳大街东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726990357L。
法定代表人:郝建刚,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孟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99139825E。
法定代表人:郭志平,系公司董事。
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保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