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执1212-2号
申请执行人: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建刚,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立,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83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共欠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13268元,从2021年5月开始每月28日前给付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如***任意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剩余款项金额计算利息(利息从2021年5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8元(已减半收取),由***承担。由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管局、住房公积金和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574.77元,申请执行人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已领取该执行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申请人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执行到位2574.77元,本案债权尚余10693.2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