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民初3247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磊,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8月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明,男,住新乡市平原示范区。
被告:四川瑞煜建筑有限公司舞阳分公司,住所:漯河市舞阳县南京路东侧西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9F972D4G。
负责人:刘晓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林辉,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舞阳县/div>
被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孟州市市内河阳大街东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726990357L。
法定代表人:郝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张永明、被告四川瑞煜建筑有限公司舞阳分公司、被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 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