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

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焦作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3民初368号
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河阳大街东段12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孟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九里山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青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霍跟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亚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