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3民初23号
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住孟州市河阳大街东段12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孟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市禾正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孟州市化工镇贺庄村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占红,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受理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禾正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卢康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