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河阳大街东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726990357L。
法定代表人:郝建刚,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孟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州市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孟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3执14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司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