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

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民初1235号
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住孟州市河阳大街东段12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伟,济源市众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34,62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使用原告商砼,剩余34,620元一直未付,经多次催要,至今还有34,620元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辩称,一、被告不欠原告款项,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诉讼主体不对。河南孟州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是2014-2015年左右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施工。原告起诉的混凝土是用于该工程工地,被告只是工地的工作人员,签收是履行职务行为,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二、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应驳回原告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混凝土发货单中被告***是其中一个收货人,除此之外还有宋立、熊保中、胡志斌等人,其提交的证据无法直接反映系被告***个人使用原告商砼。被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显示被告***的单位为河南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其职称为孟州市农村商业银行会昌支行营业楼的施工负责人。综上,本院认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原魁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