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大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瑞安市大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363号

原告:瑞安市大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72927442U),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明镜佳园******。

法定代表人:邵定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康祥,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86N210),住所地,住所地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毓蒙路**iv>

法定代表人:胡瑞东。

原告瑞安市大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瑞安市大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大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且尚未预交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大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瑞安市大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林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王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