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财保537号
申请人:瑞安市大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72927442U),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明镜佳园******。
法定代表人:邵定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康祥,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86N210),住所地,住所地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毓蒙路**iv>
法定代表人:胡瑞东。
申请人瑞安市大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445457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在温州银行瑞安支行开立的8210××××7292账户内的存款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安市大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在温州银行瑞安支行开立的8210××××7292账户内的存款1445457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瑞安市大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薛林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王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