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大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与李智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81民初14273号
原告:***,男,193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理人:戴某,女,193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芳,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智勇,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瑞安市大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下西垟村。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住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588号1楼、590-594号(双号)1-2楼、596号2楼。
代表人:范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系被申请人的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李智勇、***、瑞安市大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昌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