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8民初1700号
原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竹林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95735659T。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安(系该公司员工),男,1955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仲华,重庆红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儒刚,重庆佳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格,重庆佳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11928777。
法定代表人:肖必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徐达生,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第三人:史维苹,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第三人:刘小红,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第三人:徐兴荣,女,2008年3月25日,住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理人:刘小红(系第三人徐兴荣母亲),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第三人:徐兴奇,男,2013年9月8日,住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理人:刘小红(系第三人徐兴奇母亲),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2.50元,由原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礼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