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5民初2639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城县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 被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竹林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95735659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