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5民初2639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城县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
被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竹林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95735659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