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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1财保16号 申请人: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9G3XBW65。 法定代表人:***。 住所:杞县邢口镇106国道东棉花厂院内。 被申请人: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95735659T。 法定代表人:***。 住所:河南省焦作市**县竹林大道南段。 申请人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41001541510050207947账户中2,621,928.82元银行存款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保险额:2,621,928.82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41001541510050207947账户中2,621,928.82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