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1财保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邢口镇106国道路东棉花厂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9G3XBW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县竹林大道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95735659T。
法定代表人:***。
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2023)豫0221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4100××××7947账户中2621928.82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4100××××7947账户中2621928.82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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