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明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皇图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4228号 申请人:深圳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和大道38号新亭大厦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PDM8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省皇图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坣岗社区立岗北路1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9908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力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坣岗社区立岗北路1号第二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6GB9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创亿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凤凰社区广深***段109号锦灏大厦2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2TD6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图云梦农业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凤凰社区广深***段109号锦灏大厦2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KWWL1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皇图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力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亿农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图云梦农业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97820.19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省皇图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力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亿农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图云梦农业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价值人民币97820.19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