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福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焦作市福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11民初1718号
原告:***,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焦作市福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潘付生,经理。
原告魏新义诉被告焦作市福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魏新义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新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新义负担。
审判员汤四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