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福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市福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11民初1850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福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武警路2号院
被告***。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福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段圆圆
第2页
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