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鼎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民初258号
原告:***鼎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阳乡北小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75HJ8W。
法定代表人:段荣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威,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79426688R。
法定代表人:田永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鼎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鼎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鼎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 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成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