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

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2民初309号
原告: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普乐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原胜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原告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