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

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与***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与***冻结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博执字第541号
申请执行人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