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4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博民二初字第00289号
原告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胜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
原告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博爱县金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