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创广告有限公司

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创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城生活服务区新河大道边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4URWQP6H。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奥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御峰园C6栋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4931Y。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奥创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2)粤1625民初1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东源县理想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广告服务费,诉请标的系货币,被上诉人住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系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深圳市奥创广告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源县城生活服务区新河大道边地段,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予以受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