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5执4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账户无存款时冻结其从温县中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温县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取得的等额工程款。申请人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履行,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账户无存款时冻结其从温县中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温县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取得的等额工程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保刚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书记员 周雪娇